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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税源管理部门:
现将省局下发的2007年09-11月出口未申报数据转发给你们。各单位收到数据后,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发〔2008〕4号,市局已翻印)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赣国税发[2008]4号文附件4省局作了修改,现将新“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情况汇总表”一并转发给你们(见附件),从本期起开始使用新表上报)。请于5月20日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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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政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