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两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强化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促进省级统筹的通知》()表示,从2009年1月1日起,由地方税务机关全面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缴费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追欠、查处、划解财政专户等相关工作,并将征收数据准确、及时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账。
据悉,根据此前广东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的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业务;负责核实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的缴费资料,发现有误,应及时通知地方税务部门更正;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以及个人帐户的记录、管理工作。
此外,社会保险费按月计征,由缴费单位于次月7日前申报缴纳。各地税局在征收企业的社会保险费时,应开具由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相关票据。
两部门在通知中还明确,从2009年1月1日起,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社会保险费征收环节,按省政府规定的比例直接将应上解的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划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