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要求省内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一类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如:外国分公司、代表处以及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的作业和提供咨询、管理等劳务活动的外国企业。要对其应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另一类是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包括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要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应税所得征收预提所得税(除税收协定规定外,税率一般为10%)。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源具有流动性大、隐蔽性高的特点,税收收入易流失且难以挽回,税收征管难度大且关系到国家税收主权问题。针对上述特点,山东国税在《意见》中要求,山东省各级国税机关要从10各方面加强对非居民的企业所得税管理。
一是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源的登记备案管理。要求非居民企业或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手续;对于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税款登记的非居民企业或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非居民企业合同、协议的备案管理,《意见》明确,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要在相关合同、协议签订后,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将合同或协议复印件报送机构、场所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涉税内容如有变动的,要于变动后及时将变动情况书面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需要备案的合同、协议主要包括:非居民企业与其在我国境内的营业代理人签订的代理合同或协议;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的合同或协议;非居民企业向我国境内居民企业、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借贷、设备租赁、特许权使用、财产转让等业务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外商投资企业向投资外方分配利润时,企业董事会形成的董事会决议;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备的其它材料。
二是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日常申报管理方面,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非居民企业或扣缴义务人是否按照规定期限、方式进行预缴申报、年度申报或扣缴申报进行督导检查,对未按规定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要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非居民企业在所得发生地缴纳;非居民企业未依法缴纳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从该企业在中国境内其它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企业的应纳税款。
三是切实抓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意见》要求,要严格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凭证的管理与开具工作。各级国税机关受理售付汇凭证开具申请,要重点审查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并严格按照国际税收协定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征、免或不征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判定。对执行期超过一年的项目、付汇次数在三次(含)以上的项目和付汇金额较大的项目实施重点跟踪管理。税务凭证开具机关可通过实地调查或税收情报交换等方式进行对申请人付汇项目所对应的合同执行情况是否发生变更、申请售付汇项目与实际经济内容是否一致进行核查;各市级国税机关要定期对县级国税机关开具的税务凭证所适用税收法律法规的准确性、开具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四是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管理。《意见》明确,各级国税机关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要明确岗责,规范程序,安排专人负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工作,及时准确掌握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源变化趋势和规律。鉴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特殊性,要深入分析,及时掌握、统计、上报重点税源变动情况;要按季度上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报告,凡本地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幅或减幅超过20%的,需向上一级机关报告增减原因(具体要求另行通知);要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报告制度,保证全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规范、高效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