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事项 变更登记 二、办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属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事地点
1、因变更事项需要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的,根据开业登记的地点确定变更登记的地点:
(1)南昌市城区范围内(不含高新、湾里)各种经济类型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申办设立登记,由南昌市统一办证服务中心国税窗口(中山路470号三楼,电话0791-6692071)统一受理、审核、发证。
(2)南昌市城区范围内(不含高新、湾里)个体工商户申办设立登记,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各区统一办证中心国税窗口受理,未设立统一办证中心的,由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审核、发证。
(3)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安义县、高新、湾里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申办设立登记由当地政府设立的统一办证中心统一受理、审核、发证,未设立统一办证中心的,由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审核、发证。
2、不需要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的,由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受理。
四、办理程序 1、网上查阅办证规定; 2、网上查阅办证必备材料; 3、网上下载、打印(A4纸张)和填写办证必备材料之一——《税务登记变更表》; 4、将填写好的《税务登记变更表》和其它必备的材料送相关国税办证窗口审核; 5、办证窗口受理,审核出证,办理时限三个工作日。
五、办证必备材料
1、《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三份),纳税人可以从网上下载、打印(A4纸张)和填写,也可到南昌市办证中心国税窗口凭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领取《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变更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税务登记表或税务机关变更表原件;
4、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i. 变更名称:
变更后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原件及复印件;
ii.变更法人:
变更后法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iii.变更地址:
变更后生产、经营场所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复印件(或场地证明);
变更后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变更前、后生产、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区域的,需提供向变更前主管国税 机关办理资料移送或注销登记的证明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二份);
iv.变更注册资金
验资报告复印件(内资企业)
外资企业需提交外经委关于变更注册资金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七、收费标准 税务登记证工本费:40元/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