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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说明

作者:      日期:2008-7-25 16:25:01      来源:
 

一. 办理事项
    设立登记
二. 办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属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 办事地点
    1、南昌市城区范围内(不含高新、湾里)各种经济类型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申办设立登记,由南昌市统一办证服务中心国税窗口(中山路470号三楼,电话 0791-6692071)统一受理、审核、发证。
    2、南昌市城区范围内(不含高新、湾里区)个体工商户申办设立登记,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各区统一办证中心国税窗口受理,未设立统一办证中心的,由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审核、发证。
    3、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安义县、高新、湾里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申办设立登记由当地政府设立的统一办证中心统一受理、审核、发证,未设立统一办证中心的,由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审核、发证。
四、办理程序
    1、网上查阅办证规定;
    2、网上查阅办证必备材料;
    3、网上下载、打印(A4纸张)和填写办证必备材料之一——《税务登记表》;
    4、将填好的《税务登记表》和其它必备的材料送相关办证窗口审核;
    5、办证窗口受理,审核无误的当场向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五、办证必备材料
    1、《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可以从网上下载、打印(A4纸张)和填写,也可到南昌市办证中心国税窗口凭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领取《税务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5、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6、生产、经营场所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证明(未办理产权证明的可提供购房合同)复印件。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同时须附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批文或决议。

    上述资料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六、收费标准

    税务登记证工本费:40元/套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的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办理税务登记可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上述收费优惠政策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七、收费依据
    江西省物价局赣价费字【1993】148号、江西省财政厅赣财综字【1993】159号

八、办证地址及联系电话:
     南昌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莲塘镇向阳路588号      0791-5712018

九、法律责任

    1、《税收征管法》第五章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税收征管法》第五章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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